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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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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1、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具體行為
《刑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1)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進行毒品犯罪得到的財物隱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隱蔽的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追查。
(2)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進行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從一地轉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機關對毒品或者進行毒品犯罪所得財物追繳。
(3)當司法機關追查毒品和贓物,向其詢問時,故意不講毒品、犯罪所得財物隱藏處等。
但是,對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這裡的「事先通謀」,是指在犯罪分子進行毒品犯罪活動之前,與犯罪分子共同策劃、商議並事後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及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事先通謀」表明行為人與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屬於刑法中的共犯,所以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論處,不再認定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2、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量刑
《刑法》第349條對「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規定了兩檔法定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包括: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數量大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等。

#3、單位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處理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並未規定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但《刑法》針對毒品犯罪所得的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規定了單位犯罪。因此,單位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贓物的,應按照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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