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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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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的具體行為

《刑法》第350條規定的「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情節較重的行為。
條文中列舉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這幾種物品,既是醫藥和工農業生產原料,又是製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劑。「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是指提煉、分解毒品使用的原材料及輔助性配料。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制毒物品的具體品種範圍按照國家關於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規定確定。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等。
第二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包括苯乙酸等。
第三類也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包括甲苯等。
本罪在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非法生產、買賣、運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特定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02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的定罪
要成立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須滿足一定的數量標準或情節要求:
第一種是達到一定數量標準的:
(1) 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2) 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3) 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4) 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5) 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6) 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7)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8) 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第二種是達到前述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 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 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4)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的。
(5)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的。
(6) 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
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之一,才可能構成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
03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的量刑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350條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規定了三檔法定刑:
(1)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主體還包括單位,因此如果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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