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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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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的具體行為
《刑法》第352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古柯鹼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
「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
「非法運輸」是指非法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
「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隨身攜帶、私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
「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是指沒有經過烘烤、放射線照射等處理手段,還能繼續繁殖、發芽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
實際上,罌粟籽本身不具毒性,聯合國嚴禁販運毒品的公約和我國麻醉藥品表中都未將其列為毒品,但聯合國公約中明確規定對罌粟籽應嚴格加以管制。
之所以未對罌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種子規定一律禁止買賣、運輸、攜帶、持有,而是限定於必須要經滅活處理,就是因其中有些可用於食用等,如罌粟籽,有些國家習慣於作為麵包上的配料。但如不經滅活處理,就會使不法分子鑽空子,用於種植和制毒。
因此《刑法》對於這個問題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只要具有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行為的,無論其目的為何,即構成犯罪,這一規定與聯合國公約中對毒品原植物種子進行嚴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的定罪量刑

定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具有一定的數量標準,只有達到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數量標準,才符合《刑法》第352條規定的「數量較大」的標準,才能成立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量刑
在量刑方面,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只有一檔法定刑。根據《刑法》第352條的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曾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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