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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 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拒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拒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