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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要承擔的賠償費用從哪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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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這裡,包括了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負責賠償;二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應當由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為什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也由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而不由其個人賠償呢?
1、因為行政機關的工作是通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來實現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實際上就是行政機關本身的活動,是代表行政機關進行活動,其執行職務所產生的後果屬於行政機關,後果包括正確執行職務和違法執行職務所產生的後果,所以應由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2、如果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容易造成其不敢大膽執行職務的狀況。
3、如果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賠償,對受害人也不利,因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賠償能力有限,往往不能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那麼,是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就可以不負責任了呢?不是的,行政訴訟法還規定,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這就是說,在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對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不進行追償,但並不免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即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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