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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項目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審批辦稅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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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題:
能源項目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審批辦稅流程。
二、業務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從事能源項目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或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七、辦理地點:
暫時沒有內容。
八、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九、辦事程序: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停止其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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