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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吸納殘疾人就業方面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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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殘疾人保障法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在總結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符合其實際情況的職業培訓,不得在晉職、晉級、報酬、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三是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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